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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名仙、铜陵天正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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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867号
  • 案件名称

    张名仙、铜陵天正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名仙;铜陵天正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867号申请执行人:张名仙,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铜陵天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世界花园欧洲一条街1号楼16号网点。法定代表人:鲍金政。本院在执行张名仙与铜陵天正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证券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承办人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峰审判员 王金德审判员 谢华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龚 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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