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永顺营业部、张桥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27执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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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执832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永顺营业部、张桥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永顺营业部;张桥生;向雨纯;彭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3127执83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永顺营业部。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灵溪镇两河街9号老国土局一楼办公室。负责人陈超,系该营业部主任。委托代理人余宏正,男,1974年1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桥生,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执行人向雨纯,女,1997年9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执行人彭波,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永顺营业部号与被执行人张桥生、向雨纯、彭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桥生、向雨纯、彭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永顺营业部号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148.21元、利息、罚息及案件受理费277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给被执行人张桥生、向雨纯、彭波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雨纯、彭波于2021年9月17日主动给申请执行人兑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36206.88元,缴纳本案案件执行费363元进行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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