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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冰、周福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1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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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1461号
  • 案件名称

    张冰、周福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冰;周福宏;褚惠萍;张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1461号申请执行人:张冰,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周福宏,男,汉族,1967年11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现住本区。被执行人:褚惠萍,女,汉族,1970年4月2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现住本区。被执行人:张萍,女,汉族,1960年10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现住本区。申请执行人张冰与被执行人周福宏、褚惠萍、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8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周福宏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申请人张冰借款110000元,并自2017年6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褚惠萍、张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褚惠萍、张萍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被执行人周福宏追偿。案件受理费342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824元,由被执行人周福宏负担,被执行人褚惠萍、张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冰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福宏、褚惠萍、张萍向申请人张冰偿还案件款500元,下剩案件款103824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自2021年9月开始,被执行人周福宏、褚惠萍、张萍于每月15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张冰支付案件款1000元直至案件款还清为止;被执行人褚惠萍、张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张冰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恢14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汤增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龚 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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