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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姚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0执恢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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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00号
  • 案件名称

    韩某某、姚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韩某某;姚某某;冯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0执恢200号韩某某,姚某某、冯某某: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30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冯某某、姚某某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应由被执行人姚某某、冯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23日起,按本金50000元,月息2分计算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2500元予以扣减),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19元、案件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姚某某、冯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本案由被执行人姚某某、冯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韩某某6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韩某某自愿放弃剩余款项。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冯某某银行账户内66000元,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已领取案件款66000元,且被执行人姚某某已缴纳执行费65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姚某某、冯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承办人:王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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