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白国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1民初7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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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民初7369号案件名称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白国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白国荣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1民初7369号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56号。法定代表人:陈忠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梅,该公司职员。被告:白国荣,男,44岁,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国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添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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