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马勇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1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153号案件名称
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马勇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马勇军;刘素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153号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千业路128号(香域蓝山)6-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309418106U。负责人:唐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马勇军,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告:刘素清,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与被告马勇军、刘素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丹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153号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千业路128号(香域蓝山)6-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309418106U。负责人:唐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马勇军,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告:刘素清,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与被告马勇军、刘素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北京德源翔隆供暖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郭锦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2民初26151号 下一篇 本院民二庭、刘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27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