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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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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810号
  •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10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99号。    负责人:申霜天,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翔,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陕西智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口岸路36号华汇商务楼5-9室。    负责人:郑伦武,该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4行审24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60000元,执行费230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帕丽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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