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冬贵、曾令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78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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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783号之二案件名称
匡冬贵、曾令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匡冬贵;曾令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7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匡冬贵,女,1970年9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曾令雄,男,1971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匡冬贵与被执行人曾令雄(2021)湘0426民初5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曾令雄的银行账号,现因被执行人曾令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曾令雄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慧成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旷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太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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