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匡冬贵、曾令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783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78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匡冬贵、曾令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匡冬贵;曾令雄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7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匡冬贵,女,1970年9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曾令雄,男,1971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匡冬贵与被执行人曾令雄(2021)湘0426民初5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曾令雄的银行账号,现因被执行人曾令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曾令雄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慧成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旷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太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