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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红酒世界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王科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22民初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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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2243号
  • 案件名称

    深圳红酒世界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王科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深圳红酒世界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王科平;李科权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2243号 原告:李科权,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享,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科平,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红酒世界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苗健,职务不详。 原告李科权与被告王科平、深圳红酒世界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简称红酒世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科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57500元整;2、判令二被告以257500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李科权申请撤回对被告红酒世界公司的起诉。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21年3月初,被告王科平告诉原告其在成都卖酒需要司机,让原告来成都新都区从事司机工作。原告如约去成都后,被告又告诉原告,因目前运输行情不好,推荐原告做酒类推销工作。原告询问被告是否有营业执照、红酒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海关进口检验手续等材料,被告回答有。之后在被告的要求下,原告转账给被告及被告指定人李艾叶共计8万元。后被告声称公司不再接受银行转账,原告又在被告王科平的监督、跟随下,从中国建设银行新都支行取现177500元交给了被告王科平。被告王科平收到原告257500元后,称原告是出资购买了被告的红酒,每瓶酒2075元,一箱两瓶4150元,并要求原告立即提货。原告始知不妥,要求被告王科平写下收条,并尽快还钱,被告王科平拒绝。后原告查实被告提供的红酒每瓶仅100元,即到公安部门以合同诈骗为由报警,派出所以该案为民事案件为由,口头告知原告不予立案。此后,原告要求被告王科平提供案涉所谓公司负责人联系电话、红酒进口海关手续、合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红酒价格凭证等相关材料,被告均以公司规定为由拒绝提供。经原告多次询问,方知晓被告二的名称为深圳红酒世界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自己与二被告并未就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价格、数量达成一致,且被告王科平将价值100元的红酒谎称2075元,存在欺诈行为。该酒为进口红酒,被告却拒绝提供相关手续,因此,该买卖合同并不成立,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科平辩称,被告介绍其同学即原告去成都从事司机工作属实,但原告称被告推荐其从事酒类推销工作并要求其向被告及被告指定人李艾叶各转账40000元及被告接收原告175000元不属实。真实情况系原告到成都后得知红酒公司有人在成都,遂要求被告与其同行了解咨询卖酒行情,后原告被该公司一高姓销售人员的营销宣传打动,该高姓人亦告知原告该款红酒的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及提货细节等,让原告查看海关检验手续,并告知原告手续暂时给不了他,原告认为经销该酒有钱可赚,遂自愿将钱款交给此人。被告认识李艾叶但未要求原告向李艾叶转款,被告未收取原告的175000元,原告微信转账给被告的40000元,系原告怕银行卡额度限制,提前一天转给被告的,被告此后已将该款返还给原告。另,被告系货车司机,未经销红酒,原、被告均系购买红酒后的受害者,且被告曾在原告想继续进货时对原告进行过劝阻,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因被告将其叫到成都导致其购买红酒陷入骗局,迁怒被告,并将同样陷入骗局的被告臆想为交易方,让被告为其冲动行为买单,其动机不纯,综上,原告的要求退还货款、支付利息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二被告红酒世界公司的起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中,原告李科权购买红酒需凭身份证,且根据购酒数量多少进行积分,购买者以积分多少进行层级管理,层级不同待遇不同,每月以工资名义每1积分向购买红酒者返款360元,该经营模式涉嫌传销或变相传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或检察机关,故在有关部门未对案涉事项作出是否构成传销的认定之前,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宜由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科权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162元(原告李科权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红 娟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聂 丹 丹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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