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北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308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3085号
  • 案件名称

    北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北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新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3085号原告:北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表人:甄某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波,男,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刘某新,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北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北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栾永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