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鑫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2民初2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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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2480号案件名称
桃江县鑫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桃江县鑫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璐;胡缔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2民初2480号原告:桃江县鑫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江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慧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赛红,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彬熠,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璐,女,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胡缔,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原告桃江县鑫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璐、胡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桃江县鑫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桃江县鑫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桃江县鑫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桃江县鑫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辉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卓敏书 记 员 陈晓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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