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景芮,汤颖等与重庆叠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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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2028号案件名称
汤景芮,汤颖等与重庆叠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汤景芮;汤颖;赵悦华;重庆叠彩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2028号 原告:赵悦华,女, 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汤颖,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汤景芮,女,201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法定代理人:赵悦华,女, 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重庆盛唐叠彩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9号2幢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054292555J。法定代表人:李杰,执行董事。原告赵悦华、汤颖、汤景芮与被告重庆盛唐叠彩山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赵悦华、汤颖、汤景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1 480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悦华、汤颖、汤景芮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利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曾 莉 书 记 员 王 欢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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