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伟、夏存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972民初166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1972民初16618号案件名称
张广伟、夏存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广伟;夏存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16618号原告:张广伟,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广东卓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广东卓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夏存琴,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张广伟与被告夏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广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广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伦雪莹审判员 胡敬钊审判员 龚国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桂朱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16618号原告:张广伟,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广东卓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广东卓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夏存琴,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张广伟与被告夏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广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广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伦雪莹审判员 胡敬钊审判员 龚国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桂朱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杜汉泽、杨燕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04执1129号 下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陈聪理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303民初68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