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传兰、刘洪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1民初5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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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民初5188号案件名称
蒋传兰、刘洪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蒋传兰;刘洪坤;姚树改;夏卫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民初5188号原告:蒋传兰,女,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初春,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洪坤,男,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姚树改,女,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夏卫军,男,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原告蒋传兰诉被告刘洪坤、被告姚树改、被告夏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传兰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传兰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传兰负担。审判员 刘喜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凡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民初5188号原告:蒋传兰,女,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初春,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洪坤,男,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姚树改,女,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夏卫军,男,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原告蒋传兰诉被告刘洪坤、被告姚树改、被告夏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传兰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传兰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传兰负担。审判员 刘喜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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