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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贺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恢2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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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执恢2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贺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贺丽;新蔡和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7执恢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1761522864。法定代表人张磊,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毛贺丽,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新蔡和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0754255991。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毛贺丽、新蔡和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727民初43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30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727执恢20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债务,债权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俊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彻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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