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驻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效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执4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执495号
  • 案件名称

    驻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效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驻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效娟;刘高曾;李佳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执495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360号。法定代表人侯新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刚,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效娟,女,汉族,1978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执行人刘高曾,男,汉族,1978年8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佳伟,男,汉族,1998年2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驻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效娟、刘高曾、李佳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驻仲裁字第00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裁决:一、限被申请人刘效娟自本裁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申请人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8567.5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68567.54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1日始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16.875‰计算)。申请人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扣除被申请人刘效娟9816.83元利息应从上述款项中减掉;二、被申请人李佳伟、刘高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刘效娟、刘高曾、李佳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刘 战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