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晓、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83民初2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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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民初2488号案件名称
张春晓、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春晓;刘建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83民初2488号原告:张春晓,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告:刘建伟,男,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原告张春晓诉被告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张春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春晓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春晓承担。审判员 汤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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