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志波、唐克贵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02执283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02执2839号之一案件名称
宁志波、唐克贵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滁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宁志波;唐克贵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签发人:拟稿人: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02执2839号之一被执行人:宁志波,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被执行人:唐克贵,男,1986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宁志波、唐克贵责令退赔一案,(2017)皖1102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合计17042.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调查,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志波、唐克贵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张承槽审 判 员 王国雷审 判 员 夏晓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吕筱楠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责令退赔纠纷评议时间:2021年9月14日评议地点:执行庭参加人:审判长张承槽,审判员夏晓晖、审判员王国雷书记员:吕筱楠讨论宁志波、唐克贵责令退赔纠纷一案。评议记录如下:案情介绍:(略)承办人意见:本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宁志波、唐克贵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我的意见:终结(2017)皖1102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张:我同意终结(2017)皖1102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库管理。王:我同意终结(2017)皖1102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夏:同意终结(2017)皖1102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2017)皖1102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