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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旱平、贾锦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2民初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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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民初1945号
  • 案件名称

    肖旱平、贾锦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肖旱平;贾锦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2民初1945号原告:肖旱平,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贾锦仙,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原告肖旱平诉被告贾锦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肖旱平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旱平申请撤回对被告贾锦仙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旱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肖旱平负担。审 判 员  汤灵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郭瑞芬代理书记员  袁雪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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