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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晋05刑更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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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刑更415号
  • 案件名称

    张立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立勋
  • 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5刑更415号罪犯张立勋,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长治市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晋04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立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交),刑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30年3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647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立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到课率达95.8%,出勤率达94.8%;考试成绩合格。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考核期间内,受监狱表扬3次,余16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张立勋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立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立勋予以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9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延福胜审 判 员  范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郝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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