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乃高、张桃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5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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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839号案件名称
孙乃高、张桃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孙乃高;张桃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81民初5839号原告:孙乃高,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波,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娜,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桃生,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陕西省神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陕西省神木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乃高与被告张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乃高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波到庭,被告张桃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到庭参加了讼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22.6万元(利息从2009年10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10月22日,被告张桃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孙乃高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2020年,被告以原告欠其工程款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后在法院判决时将上述款项折抵了原告所欠被告工程款,但未对利息予以结算,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产生的利息。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09年春季被告张桃生为原告孙乃高修建房屋。工程竣工后,被告张桃生无钱支付工人工资便向原告孙乃高预借10万元。2009年12月27日在双方结算工程款时,已经将上述预借10万元予以抵偿。结算时因原告称借据找不到便向被告出具了26万元欠据一支,原告自愿放弃利息。后因原告未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被告张桃生将原告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作出(2020)陕088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10万元借款在结算工程款时已予以抵偿,且原告亦予以认可,该判决早已生效。故上述债权债务消灭,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0月22日,被告张桃生向原告孙乃高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后张桃生以孙乃高欠其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20)陕088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将上述借款10万元折抵扣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借款之利息。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张桃生向原告孙乃高借款10万元已在另案中抵销,被告是否还需向原告支付利息的问题。经查,张桃生与孙乃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对借款10万元折抵工程款无异议,且该案经过两次开庭孙乃高均未向本院提交10万元借款借据,亦未提及借款存在的利息的情况,本院基于此在判决时将上述借款在工程款中予以抵销。由此可见,原告孙乃高已经对其所有的债权进行过处分,其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也因此而消灭。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借款利息之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乃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原告孙乃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 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毛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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