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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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296号案件名称
那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那某;李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296号原告:那某,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李某,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那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那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那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计398元,由原告那某负担。审判员 柳春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璐璐—2—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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