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平、刘淑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04民初13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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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4民初1376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丽平、刘淑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丽平;刘淑明;郑恩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04民初1376号之一申请人:赵丽平,女,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被申请人:刘淑明,女,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被申请人:郑恩良,男,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申请人赵丽平与被申请人刘淑明、郑恩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丽平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淑明、郑恩良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赵丽平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淑明、郑恩良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限额为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远桂云人民陪审员 庞玉梅人民陪审员 孙鹏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棵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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