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月、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16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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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16001号案件名称
王明月、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明月;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沈河第六分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16001号原告:王明月,女,1992年3月21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法定代表人:何秀峰。被告: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沈河第六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曹纪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月与被告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沈河第六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明月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月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小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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