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倍熔、谭亚玲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226财保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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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6财保26号案件名称
田倍熔、谭亚玲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田倍熔;谭亚玲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6财保26号申请人:田倍熔,女,1984年4月3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麻阳县。被申请人:谭亚玲,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麻阳县。申请人田倍熔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谭亚玲银行存款30000元。申请人田倍熔以其投保的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为6615492021430123000052)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倍熔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亚玲在湖南麻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81×××94的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满亚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向宗杰书 记 员 刘佳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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