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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罗敬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03民初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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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03民初1643号
  • 案件名称

    刘飞、罗敬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飞;罗敬兵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03民初1643号原告:刘飞,男,1986年1月9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罗敬兵,男,199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与被告罗敬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飞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飞负担。审 判 员 胡正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时兵书 记 员 王 星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03民初1643号原告:刘飞,男,1986年1月9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罗敬兵,男,199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与被告罗敬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飞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飞负担。审 判 员 胡正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时兵书 记 员 王 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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