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芯羽与江北区北城天街金吉鸟健身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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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1230号案件名称
汪芯羽与江北区北城天街金吉鸟健身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汪芯羽;江北区北城天街金吉鸟健身馆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1230号 原告:汪芯羽,女,199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江北区北城天街金吉鸟健身馆,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3号海洋公园海洋文化广场第二层L2-C11号第一层L1-B21-A号,注册号500105611074131。经营者:周荣,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原告汪芯羽与被告江北区北城天街金吉鸟健身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汪芯羽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芯羽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芯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汪芯羽负担。 审 判 员 邓兴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红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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