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有、甄继宏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5执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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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778号案件名称
王志有、甄继宏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志有;甄继宏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5执77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有,男,汉族,1970年8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甄继宏,男,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志有与被执行人甄继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25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甄继宏未按该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王志有于2021年8月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甄继宏给付劳务费24130元,并承担诉讼费21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甄继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甄继宏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甄继宏自动交纳了24602元(包含执行费262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625执77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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