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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2执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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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413号
  • 案件名称

    李顺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顺小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2执1413号李顺小:关于被执行人李顺小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2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顺小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000元,非法所得38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顺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李顺小银行账户共计3380元并转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执141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4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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