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万某某、万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恢31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恢31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万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万某某;万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1执恢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女,汉族,1968年1月27日生,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周家硷镇。被执行人:万某,男,汉族,1986年1月26日生,职工,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周家硷镇。被执行人:万某某(又名万某某),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生,农民,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周家硷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万某某、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831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万某某、万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某某、万某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以1.4%计算,利息从2011年10月3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372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以冻结被执行人万某的工资偿还,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以冻结被执行人万某的工资偿还为由,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存款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31执恢3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存瑞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 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