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念、廖立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4执1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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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执1207号案件名称
雷念、廖立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雷念;廖立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4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雷念,男,汉族,1982年7月24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住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廖立华,男,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长沙市天心区。关于雷念与廖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的(2019)湘0524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立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雷念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廖立华的财产进行了如下查证:于2021年8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8月6日起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和不动产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过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于2021年9月22日联系申请执行人雷念,当面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廖立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杰审 判 员 刘任平审 判 员 邹军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阳 舒书 记 员 肖燕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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