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生、谭顺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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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820号案件名称
李生、谭顺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生;谭顺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820号申请执行人:李生,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谭顺利,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其他不详。 本院在执行李生申请执行谭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实际执行到位0元。对被执行人谭顺利名下约30几元银行存款,申请人表示金额太少,不用处理。谭顺利名下xxx(已注销)、xxx(已过户)。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车辆等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 〇 二 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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