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吾来提努尔沙帕、努尔别克阿西木追缴违法所得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22执4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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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22执456号之一案件名称
达吾来提努尔沙帕、努尔别克阿西木追缴违法所得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达吾来提努尔沙帕;努尔别克阿西木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22执456号之一被执行人:达吾来提努尔沙帕,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 被执行人:努尔别克阿西木,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达吾来提努尔沙帕、努尔别克阿西木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的(2020)新2222刑初3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达吾来提努尔沙帕应交违法所得121700元,被执行人努尔别克阿西木应交违法所得2435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遂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足额存款,被执行人达吾来提努尔沙帕、努尔别克阿西木名下均有一辆车,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达吾来提努尔沙帕、努尔别克阿西木的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 四、被执行人达吾来提努尔沙帕名下的车辆另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努尔别克阿西木名下的车辆被家属已于立案执行前转让,但将车款3000元上缴国库(另案罚金款)。 五、依法已向被执行人达吾来提努尔沙帕、努尔别克阿西木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六、经对被执行人达吾来提努尔沙帕、努尔别克阿西木所在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也没有固定收入。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达吾来提努尔沙帕、努尔别克阿西木有继续缴纳违法所得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克沙提扎依甫审判员 刘虎审判员 叶尔肯阿依那斯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阿拜哈斯木阿恒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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