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詹庆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3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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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3722号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詹庆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詹庆勇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3722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XXX号。负责人:徐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刚,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庆勇,男,1994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詹庆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顾天翔书记员 郝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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