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娜、苏彦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3执10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023执1047号案件名称
柳娜、苏彦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柳娜;苏彦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3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柳娜,女性,1995年5月25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执行人:苏彦杰,男性,1990年10月20日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申请执行人柳娜与被执行人苏彦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023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彦杰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娜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苏彦杰给付欠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72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彦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报财产,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总标的应为10072元,被执行人因无财产一次性偿还,经申请人同意,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每月还款1000元,2022年3月起每月还款1500元至清偿完毕。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023执104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宁审判员 阿不来提审判员 段应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叶里夏提书记员 谢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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