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邦贵与冉启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8民初3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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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8民初3699号案件名称
周邦贵与冉启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周邦贵;冉启涛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3699号 原告:周邦贵,男,1963年9月2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往,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荣,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启涛,男, 1975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君,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陈正国,男,1966年7月2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第三人:李生兵,男, 1979年9月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第三人:黄忠全,男, 1975年2月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第三人:胡祖明,男,1963年2月1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邦贵与被告冉启涛,第三人陈正国、李生兵、黄忠全、胡祖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邦贵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邦贵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邦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9.26元,减半收取2729.63元,由原告周邦贵负担。 审 判 员 张世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孟 祥书 记 员 杜雅娴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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