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喜与被执行人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2017)豫1024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所执行的40000元及利息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024执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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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24执恢113号案件名称
陈建喜与被执行人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2017)豫1024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所执行的40000元及利息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鄢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建喜与被执行人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2017)豫1024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所执行的40000元及利息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鄢陵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024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喜与被执行人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2017)豫1024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所执行的4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0民破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周奎江对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此案依法终结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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