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冯克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71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715号
  • 案件名称

    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冯克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冯克芬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715号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西侧(华泰阳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73317208K。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鑫,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冯克芬,女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克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克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友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裴兴燕书 记 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