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大华、王纪文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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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79号案件名称
吴大华、王纪文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吴大华;王纪文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79号申请人:吴大华,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申请人:王纪文,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吴大华与被申请人王纪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29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纪文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2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纪文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2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侯庆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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