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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华、王纪文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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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79号
  • 案件名称

    吴大华、王纪文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淄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吴大华;王纪文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79号申请人:吴大华,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申请人:王纪文,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吴大华与被申请人王纪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29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纪文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2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纪文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2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侯庆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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