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肖文海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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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727号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肖文海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肖文海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727号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91弄130号6层。负责人:徐振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肖文海,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职工,住湖南省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文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2民初307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丽红审 判 员 胡恒明审 判 员 刘满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科旗书 记 员 蒋洪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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