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莉、仇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1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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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1930号案件名称
马莉、仇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马莉;仇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1930号申请执行人:马莉,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执行人:仇军,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申请执行人马莉申请执行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新280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效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3,028.00元,执行费2,34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调查被执行人仇军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冻结到大额存款或其他财产。通过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执行员将被执行人仇军名下位于库尔勒市的房产冻结查封,房屋面积161.07平方米,且抵押金额为297000元,该房屋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仇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靳志勇审判员 梁达审判员 胡建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康言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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