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小康与西安市未央区新潮庭健身中心劳动争议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112执5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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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952号案件名称
文小康与西安市未央区新潮庭健身中心劳动争议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新潮庭健身中心;西安市未央区新潮庭健身中心;赵学峰;赵学峰;文小康;文小康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112执5952号文小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文小康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新潮庭健身中心、赵学峰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文小康依据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裁字(2020)157号裁决书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文小康底薪4740元,退还刷单费用15921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800元;执行费507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向本院交纳案款40968元,扣除执行费507元后,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40461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人仲裁字(2020)15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112执5952号之二西安市未央区新潮庭健身中心: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文小康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XX中心、赵学峰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文小康依据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裁字(2020)157号裁决书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文小康底薪4740元,退还刷单费用15921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800元;执行费507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向本院交纳案款40968元,扣除执行费507元后,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40461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人仲裁字(2020)15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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