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双、颜石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721民初1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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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民初1480号案件名称
喻双、颜石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喻双;颜石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721民初1480号原告:喻双,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被告:颜石泉,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邵阳县。原告喻双与被告颜石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石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喻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颜石泉偿还借款本金19500元,并按照2.5至3分计算自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颜石泉承担。事实与理由:颜石泉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喻双借款,2021年4月10日借款5000元,2021年4月27日借款5000元,2021年5月4日借款10000元。2021年5月7日颜石泉向喻双还款5000元,又于2021年5月7日向喻双借款3000元,2021年5月20日借款1000元,2021年5月26日借款500元。以上共计借款19500元。2021年5月4日颜石泉向喻双表示愿意付2.5至3分的利息。而后喻双要求颜石泉还款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颜石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庭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喻双提供的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对证据的确认,本院可以认定如下案件事实:颜石泉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喻双借款共计19500元,其中2021年4月27日借款5000元,2021年5月4日借款10000元,2021年5月7日借款3000元,2021年5月20日借款1000元,2021年5月26日借款500元。颜石泉向喻双承诺愿付月息2.5至3分,双方对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另查明,2021年5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四倍为15.4%。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喻双与颜石泉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喻双向颜石泉提供了借款,双方对还款期限约定不明,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还款期限,颜石泉应在喻双催讨后及时返还借款。经庭审查明,颜石泉尚欠喻双本金19500元,故对喻双请求颜石泉偿还借款本金19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定利率上限,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利息截至立案之日应分段计算如下:(1)2021年4月27日借款5000元的利息:5000元×15.4%÷360天×97天=207元;(2)2021年5月4日借款10000元的利息:10000元×15.4%÷360天×90天=385元;(3)2021年5月7日借款3000元的利息:3000元×15.4%÷360天×87天=112元;2021年5月20日借款1000元的利息:1000元×15.4%÷360天×74天=32元;2021年5月26日借款500元的利息:500元×15.4%÷360天×68天=15元。以上利息共计75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颜石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喻双借款本金19500元,利息751元(已计算至2021年8月2日),本息共计20251元。后续利息自2021年8月3日起,以本金19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为止;二、驳回喻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颜石泉负担153元,喻双负担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石瑞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肖 维书 记 员 罗素寒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借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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