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鑫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王建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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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400号案件名称
太湖县鑫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王建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太湖县鑫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王建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400号申请执行人:太湖县鑫业农业专业合作社,住安徽省太湖县弥陀镇弥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0825073928125B。法定代表人:戴应林,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建荣,男,1969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申请执行人太湖县鑫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5民初150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建荣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太湖县鑫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并交纳执行费3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还款2000元并对剩余款项做出还款计划。申请人同意该还款计划并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5民初1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晓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晓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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