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族大学与中国人民解放军93125部队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2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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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12294号案件名称
北京民族大学与中国人民解放军93125部队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北京民族大学;中国人民解放军93125部队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2民终12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民族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95996部队基地。法定代表人:王碧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梦美,男,北京民族大学教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125部队,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山机场路。法定代表人:崔云长,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怀杰,江苏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民族大学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3125部队(下称93125号部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5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民族大学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梦美、被上诉人93125部队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怀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民族大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大学的起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本案争议焦点是我大学的自建房屋价值被估价为2650万元是如何形成的,一审法院并未查明。93125部队提交的估值咨询意见不能说明2650万元的科学性与真实性。近几年,我大学多次找93125部队协商要求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房屋进行评估,对《补偿协议书》中有关内容进行变更,至今未果。另,《补偿协议书》约定协议经甲方上级单位批准后生效。93125部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上级单位审核批准文件,因此《补偿协议书》未生效,不适用除斥期间。2.一审法院对《补偿协议书》只进行了形式审查判断,未查明该协议是我方被语言威胁之下签署。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93125部队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北京民族大学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北京民族大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93125部队按照评估价格支付我大学房屋残值。一审查明事实:原中国人民解放军95996部队代号变更为93125部队。95996部队(甲方)曾与北京民族大学(乙方)签订《补偿协议书》,约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根据委托管理项目整改要求,甲乙双方就北京民族大学教学楼练功房项目、图书馆项目、谢朝旺买断项目,依据评估公司评估数据,达成以下协议:2.甲方对乙方以上房屋残值进行补偿,以评估公司评估残值价格为准,但不超出人民币2650万元。3.甲方在补偿乙方后,以上所有以租代建项目(教学楼练功房项目、图书馆项目、谢朝旺买断项目)建筑物及配套设施产权归甲方,相关资料、结构图纸一并移交甲方。4.补偿金扣除乙方欠甲方房屋租金及水电等费用,剩余部分作为预交租金使用。本协议待甲方上报上级单位批准,经上级单位审核批准后生效。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最后由双方签字盖章,甲方落款处日期未填写,乙方落款处日期填写为2018年6月27日。后,93125部队(甲方)与北京民族大学(乙方)签订《北京民族大学资产抵扣租金情况确认书》,约定:按照2018年6月27日93125部队与北京民族大学签订的《补偿协议书》约定,95996部队对北京民族大学自建房屋残值补偿2650万元,补偿金用于抵扣乙方欠缴甲方的房租和水电费。截至2019年9月30日,乙方应交甲方房租及水电等费用共计2693.0771万元,乙方应得补偿2650万元,已全部抵扣房租及水电费,乙方已欠缴租金43.0771万元。具体抵扣情况如下:一、整改协议签署前乙方欠缴租金1692.97万元,已全部抵扣。二、整改协议签署后欠缴租金848.4175万元,抵扣805.3404万元。剩余43.0771万元乙方需向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下属单位缴纳。三、欠缴水电费151.6896万元,已全部抵扣。另外,93125部队(甲方)与北京民族大学(乙方)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解除协议》,约定:一、乙方承租甲方管理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64号的房地产,于2018年7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房屋建筑面积5802平方米)及其相关全部合同协议(包含但不限于口头承诺、录音资料、会议纪要、往来文书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四、乙方租金已交至2019年9月30日。五、乙方已用资产抵扣的方式缴纳租金,截止2019年9月30日,乙方资产已全部抵完。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另查明,93125部队曾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民族大学支付房屋租金430771元及利息。2020年12月23日,法院判决北京民族大学支付93125部队房屋租金430771元及利息。后北京民族大学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2民终3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93125部队与北京民族大学签订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第2项明确约定了以评估公司评估的房屋残值为准,但不超过2650万元。此外,双方还签订了《北京民族大学资产抵扣租金情况确认书》,该确认书中明确约定“按照2018年6月27日93125部队与北京民族大学签订的《补偿协议书》约定,93125部队对北京民族大学自建房屋残值补偿2650万元,补偿金用于抵扣乙方欠缴甲方的房租和水电费”。在双方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中亦有相关约定:乙方已用资产抵扣的方式缴纳租金,截止2019年9月30日,乙方资产已全部抵完。综上,《补偿协议书》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另,在此协议书约定的基础上,双方又签订了《北京民族大学资产抵扣租金情况确认书》《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解除协议》。由此可见,北京民族大学对《补偿协议书》的内容认可。现北京民族大学要求93125部队按照评估价格支付北京民族大学房屋残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判决:驳回北京民族大学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另,一、二审审理中,北京民族大学均主张93125部队曾口头承诺先签订《北京民族大学资产抵扣租金情况确认书》《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解除协议》《补偿协议书》,之后再重新委托一家鉴定机构再评估。93125部队对此不予认可。北京民族大学未能就其上述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案中,北京民族大学与93125部队签订《补偿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房屋残值不超过2650万元,此后双方亦签订了《北京民族大学资产抵扣租金情况确认书》对房屋残值2650万元予以确定,并依据此数额约定北京民族大学欠付租金数额。现虽北京民族大学对此均不予认可,但其不能就签订上述协议作出合理解释,且虽北京民族大学主张93125部队曾口头承诺先签订上述协议,之后再重新委托一家鉴定机构再评估,但在93125部队对此不予认可的情形下,北京民族大学未能就其上述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综上,北京民族大学要求93125部队按照评估价格支付其房屋残值的诉讼请求,与双方合同约定明显不符。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民族大学的诉讼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北京民族大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民族大学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苑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袁 芳书 记 员 陈 雪-5-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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