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伟震、杨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7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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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7000号案件名称
窦伟震、杨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窦伟震;杨帆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7000号原告:窦伟震,男,199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杨帆,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告窦伟震与被告杨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窦伟震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伟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伟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窦伟震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孙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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