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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伟震、杨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7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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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7000号
  • 案件名称

    窦伟震、杨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窦伟震;杨帆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7000号原告:窦伟震,男,199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杨帆,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告窦伟震与被告杨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窦伟震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伟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伟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窦伟震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孙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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