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晓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02执11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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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102执1168号之一案件名称
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晓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晓琴;王彦龙;王有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102执1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24号。法定代表人:李沁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涛,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杨晓琴,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24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王彦龙,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21日,干部,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王有福,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26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晓琴、王彦龙、王有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165295.88元(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829元,申请执行费2379元,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扣划王彦龙工资收入29709.45元,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以冻结、扣划王彦龙工资收入的方式执行本案并撤销执行申请,本案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102执1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利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继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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