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海、何生福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10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1078号案件名称
李玉海、何生福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玉海;何生福;李德慧;刘玉琴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海,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何生福,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李德慧,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刘玉琴,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李玉海、何生福与被执行人李德慧、刘玉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724民初3306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德慧、刘玉琴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借款本金180264.23元、利息17152.81元,并承担自2018年11月17日至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由被告徐国宝、杨作潮、何生福、李玉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徐国宝、杨作潮、何生福、李玉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德慧、刘玉琴追偿。案件受理费4248元,由被执行人李德慧、刘玉琴负担。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德慧、刘玉琴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玉海、何生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550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6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6月11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3月8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3.2021年9月8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4.2021年9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10011.58元,执行费1550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梦青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建桥、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434号 下一篇 杜小林、徐建清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803执15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