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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弘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事务服务中心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72民督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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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72民督1号
  • 案件名称

    大连弘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事务服务中心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大连弘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事务服务中心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2民督1号申请人:大连弘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景园36号-1。法定代表人:阎功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芬,辽宁挚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戟,辽宁挚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债务人: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东港南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李征远。申请人大连弘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债务人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事务服务中心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申请人大连弘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大连弘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孙玉传人民陪审员  梅文礼人民陪审员  姜 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云寰书 记 员  隋 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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