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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业丰、杨红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2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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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2062号
  • 案件名称

    肖业丰、杨红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肖业丰;杨红;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刘青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2062号原告:肖业丰,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红,女,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龙洲路728号。负责人:罗志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建军,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青,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业丰与被告杨红、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刘青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业丰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红、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刘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业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业丰撤回对被告杨红、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刘青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业丰负担。审 判 员  彭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唐亚菲书 记 员  李 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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