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业丰、杨红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2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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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2062号案件名称
肖业丰、杨红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肖业丰;杨红;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刘青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2062号原告:肖业丰,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红,女,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龙洲路728号。负责人:罗志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建军,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青,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业丰与被告杨红、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刘青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业丰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红、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刘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业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业丰撤回对被告杨红、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刘青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业丰负担。审 判 员 彭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唐亚菲书 记 员 李 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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